各有關單位:
根據十一屆5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的決定,對《中山市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住房津貼實施細則(試行)》(中府辦[1997]124號)中關于領取住房補貼的起點時間作出調整修改,取消原領取住房補貼需在本市工作滿五年的規(guī)定,凡符合領取住房補貼的干部職工,在參加工作的次月起即可申領住房補貼。為明確有關事項,特作如下通知:
一、2004年1月1日后參加工作并符合領取住房補貼的干部職工,從參加工作次月起即可按職級標準逐月領取住房補貼至十五年,頭五年的補貼額不計遞增。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工作未滿五年并符合領取住房補貼的干部職工,在本通知發(fā)布后,即可申領住房補貼,并按其在本市工作的實際年限(以滿一年為計算單位)一次性領取最多五年的住房補貼,一次性領取的住房補貼不計遞增,余下年份的住房補貼按原規(guī)定逐月領取。
三、有關具體事項請逕與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聯系。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