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廢止)
中府辦〔2006〕2號,2006年1月11日頒布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我市境外市屬機構財務管理,合理、節(jié)約使用境外資源,保障境外市屬公有資產安全完整,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境外市屬機構,是指市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以公有資產在香港、澳門地區(qū)出資設立的各類非經營性機構及已停止經營的企業(yè)。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境外市屬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定銀行賬戶管理及財務收支管理具體細則等,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境外市屬機構原則上保留一個收入賬戶和一個支出賬戶,因業(yè)務需要并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可保留多個收入賬戶。所有收入賬戶應由市財政部門參與聯簽。
第五條 境外市屬機構應撤并現有銀行賬戶,規(guī)范貨幣資金核算。新增銀行賬戶須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條 對境外市屬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除由市財政核撥的經費外,境外市屬機構的各項收入,包括資產轉讓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都應如數劃入收入賬戶。
境外市屬機構因管理、營運發(fā)生的成本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核準后在取得的各項收入中撥付。
第七條 境外市屬機構必須根據業(yè)務需要制定年度管理、營運的成本費用支出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財政部門按已批準的年度支出計劃,按季度將經費劃入境外市屬機構的支出賬戶。
第八條 境外市屬機構需要追加年度經費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按本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經批準后增撥。特殊情況可通過預撥方式解決。
第九條 境外市屬機構應當按季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財務狀況說明書。
第十條 境外市屬機構應于每個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按規(guī)定格式將各單位的報表匯總后,連同各單位的獨立報表編制成財務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報表具體格式由市財政部門提供。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