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社會組織自律與誠信建設,規(guī)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工作,推進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依據(jù)《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市民政局修訂了規(guī)范性文件《中山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修訂)》。根據(jù)《中山市行政機關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規(guī)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背景
一是按照《廣東省民政廳關于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的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延長規(guī)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及有關文件精神,為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轉(zhuǎn)變監(jiān)管方式,從2020年起,我市取消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實施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因此,市民政局對原《中山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民民執(zhí)字〔2018〕14號)中有關年檢條款進行修訂。二是由于《中山市誠信紅黑榜公布管理暫行辦法》(中府辦〔2015〕64號)和《中山市企業(yè)和社會組織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的暫行辦法》(中府辦〔2015〕65號)兩份文件已于2021年8月12日廢止,因此市民政局對原《中山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民民執(zhí)字〔2018〕14號)中有關社會組織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條款和誠信紅黑榜等條款進行修訂和刪除。
二、《辦法》主要框架
《辦法》共六章節(jié),二十七條,主要內(nèi)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部分,共六條,明確《辦法》的制定依據(jù)、適用范圍、信息錄入系統(tǒng)以及工作原則。
第二章為信用信息的分類部分,共兩條,明確了信用信息的內(nèi)容和分類。
第三章為異常名錄及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部分,共八條,明確了列入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情形和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的程序。
第四章為信息的收集和公開部分,共六條,明確了信用信息的收集、記錄、公開方式和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程序。
第五章為信息共享使用和激勵懲戒措施部分,共四條,明確了信息共享使用和激勵懲戒措施。
第六章為附則部分,共一條,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時間以及釋義部門。
三、《辦法》重點內(nèi)容
(一)失信管理。依據(jù)社會組織失信情形,分別將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二)信息公開。社會組織的基礎信息、年報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檢查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信息,以及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向社會進行公開,登記管理機關通過中山市社會組織信息網(wǎng)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
(三)動態(tài)管理。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登記管理機關將其移出異常名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再次出現(xiàn)失信行為的,重新計算列入時限。
(四)信用修復。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可以移出。
(五)實施獎懲。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社會組織的守信行為予以激勵,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六)異議處理。社會組織對信用管理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經(jīng)核實確認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四、其他情況說明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中民民執(zhí)字〔2018〕14號)同步廢止。
政策文件:http://www.151d.net/mzj/zcgw/gfxwj/content/post_2074646.html